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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虚假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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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 14:25: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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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虚假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公告来源: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12-10

2020年,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聚焦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房地产等重点领域广告,强化执法办案,广告市场环境不断净化。为进一步宣传广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广告能力,现从今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进产品销售,在其销售的抑菌喷剂外包装上谎称取得专利,并标注已经终止的专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9月,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万元。
二、山东曲氏祖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产品手提袋包装发布含有“祛斑、祛疤、祛痘”等内容的化妆品广告。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宣称的“祛斑、祛疤、祛痘”的功效,有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月,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三、赤壁市引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公交站台广告牌发布“同济赤壁医院 鄂南肿瘤医院”广告,当事人明知上述广告未经审查仍发布,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6月,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0.15万元,并处罚款0.15万元。
四、湖北诺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保健食品宣传册发布“大豆卵磷脂软胶囊适宜人群:三高人群,需防治心脑血管疾病者、预防老年痴呆症者、肝功能失常者、胆结石患者、糖尿病患者”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6月,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五、湖南广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农作物种子案
当事人通过其产品外包装发布“好种好收成 源于广阔天地——袁隆平”等内容,利用专业人士的名义作推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2020年6月,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崇阳县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6万元。
六、广州启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促进其包销书籍的销量,在封面标注“教育部新编小学语文教材制定阅读书系”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1月,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七、湖北美邦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用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进产品销售,在互联网销售平台上使用已终止的专利作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6月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八、湖北百寿堂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8月,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6万元。
九、咸宁新方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专供前列腺”、“前列腺治疗器红蓝光理疗尿频尿急增生肥大强弓男性功能治疗仪早泄”等内容宣传其销售的医疗器械,上述内容超出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适用范围,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8月,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4万元。
十、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营销大厅内灯箱广告发布含有“凭购房合同入读咸宁市温泉中学.实验小学”等内容,而根据咸宁市教育局划分的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当事人楼盘并不在上述学校2020年招生片区划定范围内,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使用规则(实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11月,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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